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選任辯護人許瑞君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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