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債權人稼璟系統櫥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雅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柏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體敍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
?㈢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