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00號原告 黃計成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 黃計陞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范綺虹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系爭福建土地「300萬元」資金流向、被告在民國98年所知暨直至系爭股東會開會前有無再為查證、何以歷近6年突提及此事等節,提出記載完整之書狀及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