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調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調字第78號聲請人 劉信正 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信玉 、 劉信愛 、 劉信義 、劉信花、 劉信妹 分割共有物民事事件,於106年6月29日第二次調解期日,雙方代理人均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足資為憑,且分割之訴之性質,需賴判決形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亦合乎不能調解之要件,綜上以觀,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