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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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3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洪宜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健翔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3年12月22日所為之上訴駁回裁定,於抗告期間內即
104年1月7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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