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9號
原 告 郭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月鳳 、 蔡璧如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33,361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3,549元×298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9/40=3,333,36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0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