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玉玲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23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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