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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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呂两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
定甚明,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
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3,190元,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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