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十嵐正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證 人 王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十嵐正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證 人 王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