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2號聲明異議人 劉傳文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0號、107年度台抗字第987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聲明異議人倘對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或裁定不服,應另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方屬適法。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8日入監執行,復於108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至109年1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書、108年度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08年度毒執護字第216號觀護卷宗、108年度執更護字第422號執行卷宗在卷可證;上開事實,自堪認實。㈡是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
管束違法,請求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命令等語;該部分係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裁定予以依法執行,自無違誤可言;而聲明異議人上開保護管束亦未經檢察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期間亦已期滿,目前並無任何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可供撤銷,聲明異議人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違法,請求撤銷云云,自無理由,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