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7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李高銓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鄉○○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前於民國94年7月12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號欄有遺漏記載案號,應更正補載為「94年度重
小字第790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住台北縣○○
鄉○○街○○巷○號」,應更正為「被告甲○住台北縣○○鄉○
○街○○巷○號」。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佰伍
拾元」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伍
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誤繕,
爰依原告即聲請人之聲請,併依職權更正如該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7年2月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