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告乙○○與被告丙○○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合併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其訴(損害賠償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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