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7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北半球實業有│高新銀行營│14681│200,000元│94年5月31日│KS0000000││││限公司│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