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0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憲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9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