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909號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李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