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9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90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兼送達代收人)

陳品序

謝京燁

被告 李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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