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88號
原告 黃心瑀
被告ABUANARMANDODANGGO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居留資料,確認被告為
菲律賓國籍,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並於民國96年6月23日離台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足徵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有在中華民國現無住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之情事,且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應係在臺中市境內,並非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