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施泰全 被告 黃崑 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信託契約書載明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