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3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永福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以粗鄙之穢語辱罵告訴人,其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9488號被告林永福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福與 林宏文 因祭祀公業繼承有民事案件訴訟中,雙方及其他代表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政府晶宴會館就上開事項舉行協商會議,林永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公然以「幹你娘卡好、獅你娘」等語辱罵林宏文,足以減損社會上對林宏文人格之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林宏文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永福於偵查中坦承有說前揭之語乙情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宏文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有上開會議內之錄音光碟1片在卷足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永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檢察官黃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