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融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鈴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璨營造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2年10月15日│57,303元│UA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