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73號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倫商業社即 葉偉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原告「喬治弟弟商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之資料,併 陳明 「喬治弟弟商業社」之組織型態為何?如為合夥,應陳明有無執行事務之合夥人,以及應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等資料。
三、請具體敘明被告世倫商業社即葉偉世侵害原告權利之情形(含時間、地點、侵害方式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等)。
四、陳明所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是否全部為精神慰撫金。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