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1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康 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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