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劉玉蘭 被告 胡靖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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