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15號聲請人 張泮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藍阿市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626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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