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上訴人 彭金勝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複代理人 張琬平 律師
白佩鈺 律師 張婷喻 律師被上訴人 吳溪淞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及被上訴人應提出更上證4錄音譯文真正之證據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