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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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侵上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志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