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昕緹 被告 溫忠曄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4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上午10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陳昕緹被告溫忠曄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昕緹被告溫忠曄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7日當場給付現金伍仟元,餘額柒仟元於102年2月起按月每月20日前給付 伍佰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國信託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李天仁 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 宥恕 被告刑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昕緹被告溫忠曄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