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8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文弘 被告 許雅茿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8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4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劉文弘被告許雅茿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文弘被告許雅茿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柒拾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應自民國(下同)103年1月起按月分28期於每月12日前各給付柒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最末一期金額為参仟柒拾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被告匯款到原告帳戶內,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文弘。
二、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被告如得有緩刑之宣告,原告請求法院給予附條件之緩刑。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文弘被告 許雅筑 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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