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兵役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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