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66號原告 孫陳春美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正確之起訴聲明(例如「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3年3月7日之申請作成核定給付被保險人孫嘉敏死亡遺屬年金給付之處分。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應補正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起訴狀所附全部證物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