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97號原告 張廖鸞英
陳碧卿 陳絹敏 被告財團法人 德霖 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 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的標準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9日前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