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思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娟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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