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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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向玉華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 向鈺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向玉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