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泳函 (原名: 陳瑞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補提出債務人陳泳函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務人陳泳函之戶籍謄本顯示債務人業於民國98年8月
5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生效,並於同年8月3日經法院裁定由 束臨裕 監護,依法債務人陳泳函現為無行為能力人,對其為訴訟行為時依法自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是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