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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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 陳文萍 黃文義 之承.
黃燦松 黃文義之承. 黃瑞雲 黃文義之承. 黃瑞珠 黃文義之承. 黃瑞蘭 黃文義之承.共同 郭承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志騰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受告知人紀 陳雙璧 訴訟代理人 紀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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