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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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人台灣省發明人協會代表人 陳宗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27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聲請人所屬發明人,其作品「g點情人」受邀參加2005年美國匹茲堡國際發明展(6月間)及2006年瑞士日內瓦發明展(2006年4月間),為此聲請准予解除被告甲○○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被告甲○○因涉犯殺人、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案經第一審法院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更審中。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台灣省發明人協會並非案件之當事人,亦不屬非當事人而受裁定者,其聲請解除對於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自不合法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