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知本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寄送予相對人二人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知本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各一件、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四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核對無訛,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民事庭法官簡芳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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