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28號原告 羅曼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金和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將附件所示內容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國內版面,以達公示送達效果,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知被告之住居所,致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雖經原告聲請准予對被告公示送達,然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2時45分並未到庭,亦未提出公報或新聞紙以供本院審閱,致無法發生公示送達被告之效果,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原告於登載後,應將登載之公報或新聞紙陳報本院,以確認是否生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