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鄞宗賢
賴雲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複代理人 顏愷璘 律師被告 鄞啟東
莊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113年4月10日具狀之訴之聲明與同年8月29日傳真之訴之聲明,關於請求騰空返還土地,似有錯誤,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沈詩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