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黎元浲 兼法定代理人 黎忠道
黃宣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