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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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1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719、22720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6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冠宇犯持有大麻種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編號1、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冠宇明知大麻種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所規定禁止持有之物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大麻種子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某時在蝦皮拍賣網站向帳號「木花咲konohanasaki」之人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種子1包,並於同年9月7日6時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球場門市取貨,而自斯時持有上開大麻種子。嗣員警於同年10月25日7時23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其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冠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卷第76頁),並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29至45頁)、被告蝦皮拍賣網站帳號註冊資料(警一卷第55頁)、購物明細(警一卷第57至58頁)、被告手機內訂單詳情截圖(警一卷第67頁)、搜尋畫面截圖(偵一卷第31至41頁)、現場照片(警一卷第71至7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0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31至37頁)、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植物樣品DNA檢測鑑驗物種結果暨植物種子樣品發芽試驗結果(偵一卷第69至74頁)在卷可稽。又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種子1包,經送驗後結果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1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二卷第7頁)在卷可按,足見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種子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大麻種子範疇內無訛,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種子為違禁物,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為本案犯行,自應予相當之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易字卷第79頁);又考量其持有大麻種子之數量非鉅;兼衡自述大學畢業,現從事機車製造業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5,000元,無人需其扶養然仍需資助家裡,家境普通(易字卷第7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此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乃認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再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另依同條第2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命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義務勞務時數暨接受法治教育場次,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種子1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除經抽樣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剩餘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經鑑驗用之大麻種子20顆,因已失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用以下單購買上開大麻種子1包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供述明確(易字卷第31頁),並有前引之該手機內訂單截圖在卷可考,是該手機1支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植栽1盆,經鑑驗後均無發芽能力,並非違禁物;附表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亦未能證明與被告上開犯行具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趙翊淳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又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大麻種子1包(含袋毛重5.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1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二卷第79頁):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5%,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檢品淨重4.59公克(驗餘淨重4.11公克,空包裝總重0.44公克)。2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4.9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0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31頁):植物,檢驗後淨重2.985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3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15.96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1頁):植物,檢驗後淨重13.672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4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4.22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1頁):植物,檢驗後淨重1.641公克,檢出第五級毒品大麻二酚成分。5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11.5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3頁):植物,檢驗後淨重8.443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6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6.4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3頁):植物,檢驗後淨重3.589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7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12.8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5頁):植物,檢驗後淨重9.59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8不明粉末1包(含袋毛重12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5頁):植物,檢驗後淨重8.807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9不明植物1包(含袋毛重1.2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7頁):植物,檢驗後淨重0.414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10不明植物1包(含袋毛重0.88公克)同上鑑定書(偵二卷第37頁):植物,檢驗後淨重0.284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11植栽1盆(內含30顆種子)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植物樣品DNA檢測鑑驗物種結果暨植物種子樣品發芽試驗結果(偵一卷第69至74頁):內含30顆種子,隨機抽取5顆種子為樣品萃取總量DNA,經檢測分析核基因片段DNA序列,應為大麻科大麻屬的大麻。又隨機選取20顆種子為樣品,採用赤玉土為培養介質進行發芽試驗。經過2週後,種子證物發芽率為0。12IPHONE1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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