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 楊煜賢 法定代理人 劉阿貴 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正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