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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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