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