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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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張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各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1項亦有明定。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具如附件一所示之事項,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查原告主張債務人 劉惠凰 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登記),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劉惠凰已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 劉景勲 應於劉惠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9萬元,因而代位劉景勲請求被告塗銷系爭登記,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不動產建物型態、屋齡、樓層別相仿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8萬0,181元(見附件二),依此估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482萬6,094元【計算式:總面積60.1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48.2平方公尺+陽台5.74平方公尺+花台1.02平方公尺+雨遮0.31平方公尺+停車空間7,066.8/1435平方公尺=60.19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8萬0,181元=482萬6,09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少於擔保債權額800萬元,揆上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請求塗銷系爭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額即482萬6,094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附件:
一、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依上一、謄本等資料所示,提出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重新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相應份數之起訴狀繕本暨完整證物(如起訴狀繕本份數不足或有任1份繕本未附完整證物,視為未補正)。
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淡水區│正德││903│6,137.44│106/7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範圍││號││││合計│││├─┼───┼───────┼───────┼───────────┼──────┼───┤│1│6216│新北市淡水區正│新北市淡水區北│層數:19層│陽台:5.74│全部││││德段903地號│新路69巷26號二│層次:2層│花台:1.02││││││樓│層次面積:48.2│雨遮:0.31││├─┼───┼───────┼───────┼───────────┼──────┼───┤│2│6584│新北市淡水區正│新北市淡水區北│層次:地下一、二層││1/1435││││德段903地號│新路69巷20~42│總面積:7066.8│││││││號、42之1號、4││││││││6~58號地下一││││││││、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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