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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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

原告 金禾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毓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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