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原告 金禾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毓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