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林定慧
吳任偉 律師 朱萱諭 律師被告祺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淑如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因漏未記載訴訟代理人林定慧、朱萱諭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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