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 蔡福來 原告與被告 盧介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