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反訴原告承源興業有限公司即被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蔡玉秀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2,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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