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2號受刑人 顏章哲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1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高雄第二監獄」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屏東監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00年0月00日生」及「高雄第二監獄」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生」及「屏東監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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