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原告 黃璧山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台北市○○區○○段○○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暨其上台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上開房地返還原告。查上開房地經送請不動產估價單位鑑定價格為新臺幣38,104,76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04,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36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0,896元,尚欠新臺幣18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淑卿